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0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建筑公司与材料商于A地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材料运至B地工地(非合同履行地)时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查明材料商注册在C地,但主要营业地在D地),建筑公司欲提起诉讼,应由法院管辖。
教材原文:1.一般地域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25版P326;【】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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