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0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7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施工单位于2007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那么,施工单位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021版教材347页:《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 2007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时效为2007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2025版P332;【】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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