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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发包人于2005年10月1日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于20…

题目 #1329270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0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某工程发包人于2005年10月1日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于2005年10月12日认可,但迟迟不给付工程尾款。承包商正准备向法院起诉,发包人通知对方可在2006年2月1日付款,但约定时间过后仍不付款。本例中,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应是。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2月1日起加算3年,即为2009年2月1日。(2025版P332;【】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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