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0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最终结算款的时间为2007年9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施工单位于2007年12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建设单位答应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工程尾款。由于建设单位仍然未能兑现承诺,施工单位诉建设单位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
普通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合同开始约定结算时间2007年9月1日,按照诉讼时效3年算,应该到2010.9.1日,但施工单位于2007.12.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建设单位答应最迟于2008.3.1日付清工程尾款,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应该是2008.3.1日起3年时间。答案选D(2025版P332;【】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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