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第17章 工程索赔 > 题目预览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已完工程,发包人应予计量的是。
(1)合同工程需要工程计量的,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计量(C选项)。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 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工程形象目标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进 行工程计量。 (3)合同约定执行物价变化价格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约定的调价 周期相对应的已完成工程进行分段计量。 (4)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予计量: ① 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A选项)。 ② 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B选项)。 ③ 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D选项)。 ④ 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 ⑤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2025版P270;【】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