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第17章 工程索赔 > 题目预览
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①基准日为2020年2月20日:②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③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钢材、商品混凝土及施工机具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见下表,工程开工后,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原计划7月施工的工程延误至8月实施,2020年8月承包人当月完成清单子目价款3000万元,当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确认的变更增加金额为100万元,则本工程2020年8月的价格调整金额为 万元。
价格调整金额:(3000+100)×[0.35 + 0.15×105/100 + 0.1×89/85 + 0.3×118.6/113.4 + 0.1×113/110 - 1]=88.94(2025版P280;【】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