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第17章 工程索赔 > 题目预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说法正确的有。
安全生产措施费 (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有关部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应不扣回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025版P303;【】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