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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关于…

题目 #1334255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第18章 工程总承包计价原理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关于竣工结算价的计算,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原文,“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一预备费±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A选项错误。 B.错误。原文中提到,“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索赔金额”,说明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应考虑索赔金额。 C.错误。原文明确指出,“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所以发包人不能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D.正确。原文提到,“竣工结算价可依据合同形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说明竣工结算价的计算方式确实取决于合同形式。 E.正确。原文明确指出,“未支付的价款=竣工结算价格一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因此这一说法是正确的。(2025版P341;【】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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