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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负担。
《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C选项表述正确)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错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处罚实施主体,不承担强行拆除的费用) (B错误,流域管理机构是处罚实施主体,不承担强行拆除的费用) (D错误,强行拆除的费用不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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