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9章 企业资质与施工组织 > 题目预览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是坝高大于m的水库项目。
(2)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亿m3以上或坝高大于70m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2025版P230;【】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