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9章 企业资质与施工组织 > 题目预览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
(6)项目法人基本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②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③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 ④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⑤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2025版P231;【】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