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10章 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 题目预览
(单)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2016】420号)“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属于。【有视频解析】
本题考查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 出借或借用资质认定(单位、人员等不一致,用排除法做): (1)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4)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的,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5)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6)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7)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2025版P305;【】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