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题目预览
(2013年真题)未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行为不生效,则当事人应由此承担责任。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从本题题干上看“…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行为不生效…”,说明当事人双方曾经就不动产的转让达成过合意,即双方发生过要约及承诺,订立过一个不动产转让的合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说明有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合意(不动产转让合同)履行,此行为将产生合同之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 张某与刘某在 2013 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自有住房以 80 万元出售给张某,张某支付全款后刘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张某付款后随即入住该房屋,但刘某因房价上涨反悔,一直拖延不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此时,因未登记张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转让行为未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行为不生效】。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违反了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可要求刘某继续履行过户义务,也能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2026版P8;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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