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2章 .2 建造师注册、受聘和执业范围 > 题目预览
注册建造师的下列行为中,经监管部门确认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其执法信用档案的有。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或有关部记人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026版P73;2027版P)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