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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有情形,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2026版P63;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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