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3章 .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 题目预览
某建设工程于2015年9月1日开工,由于设计图样变更。工程于2015年9月18日中止施工。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最迟应当于前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026版P88;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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