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4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题目预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提出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026版P104;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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