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2009年真题 )施工单位于6月1日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因故迟迟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同年10月8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因监理单位的过错未能正常进行;10月20日建设单位实际使用该工程。则施工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应于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题适用于这条)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026版P125;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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