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2017年真题)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方能对债务人生效。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A错误:甲、丙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9月15日)起生效。 B错误:甲、丙之间债权转让行为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乙时生效,即丙于9月25日可以向乙主张债权。 C错误: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甲、乙并不向丙承担连带责任。(2026版P130;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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