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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100吨…

题目 #1359046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100吨,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余款于10月15日水泥交付后3日内付清。8 月1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水泥。根据《民法典》,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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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A错误)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简单地说: 本题中,甲公司要先付预付款,乙才发货,然后甲支付尾款。 甲没有履行先履行的义务,你不付款,我当然不发货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2026版P118;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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