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甲省光华建筑公司2005年参与了乙省的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光华建筑公司提出了由自己垫付建设资金的优惠条件。2005年5月12日,光华建筑公司收到了建设单位发来的中标通知书。2006年2月3日,建设单位以光华建筑公司垫付建设资金违反了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有的仅将违反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案B。(2026版P116;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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