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0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乙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拖期,在5月20日到5月25日该地区发生洪灾,造成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竣工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时,拟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因乙方工程拖期的违约费用,那么甲方应该计算天的拖期违约损失。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为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不是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而是乙方违约后发生的,因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拖延的时间仍然是属于乙方工期的延误。因此拖期违约损失应该是5月31日减去5月10日,D正确。 看清楚注释,“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是你所说的不能全部免除。(2026版P122;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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