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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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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6版P122;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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