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1)开工时乙方设备延迟了7天进入施工场地;(2)施工中发生了洪灾,拖延施工7天;(3)施工中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两周累计达到8小时;(4)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工作量达到7天,则该承包商被允许的最迟竣工日期应为。
(二)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本题中: 施工单位的原因:1)设备延迟7天,3)中的8小时不能索赔,属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4)中的7天,不可抗力的原因(2)中的7天,可以索赔,所以可索赔的天数是7+7=14天,最迟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2026版P125;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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