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知道对其极为不利的工程承包合同,同年8月10日建筑公司请求建设单位调整不公平合同条款时遭到拒绝。建筑公司预见到该合同继续履行必然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于是在2009年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为前。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26版P117;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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