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某建设工程于2010年10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010年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1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由于施工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日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工程欠款的利息起算日应为。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026版P128;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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