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6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题目预览
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商光华建筑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北方建筑公司。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不符,光华建筑公司就是否应当为北方建筑公司支付意外伤害险事宜发生分歧,你的看法是。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2026版P170;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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