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0章 民事诉讼制度 > 题目预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
《仲裁法》第71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2026版P293;2027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