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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是。(3)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

题目 #1363481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第2章 .1施工合同管理

下列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是。


(3)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人设备的损坏承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承担其人员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26版P78;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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