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第2章 .1施工合同管理 > 题目预览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的有。
(3)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26版P78;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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