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二级建造师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4章 防洪的相关规定 > 题目预览
根据《防汛条例》相关规定,当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B正确),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2026版P162;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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