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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库容10亿m³以上或坝高大于70m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主体为。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亿m³以上或坝高大于70m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B正确)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2026版P249;2027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