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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塔式住宅建筑地上16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为49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

题目 #1385235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 通用建筑防火

某塔式住宅建筑地上16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为49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500m2,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二层的使用功能为汽车库,地下一层的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首层及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层至十六层为住宅,该住宅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7-2022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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