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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广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时,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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