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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厂房可设1个安全出口。
详见《建规》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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