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 建筑消防设施 > 题目预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高位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一、二类公共建筑分别不应小于。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①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髙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②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③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④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⑤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8时.不应小于18m3。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①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