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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有。高倍数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

题目 #138698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 建筑消防设施

关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有。


高倍数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2)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3)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根据6.2.3,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根据6.2.7.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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