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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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