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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规定,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规定,具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20版P23 ;21版教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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