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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下列单位中,可不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见本章第二节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