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法规 > 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题目预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B正确)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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