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法规 > 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题目预览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事后恢复与重建中的义务不包括。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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