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法规 > 第4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题目预览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下列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有。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②瓦斯超限作业的;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④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A正确);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⑥超层、越界开采的;⑦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⑩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⑪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B正确);⑫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⑬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D正确);⑭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⑮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⑯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⑰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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