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法规 > 第5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题目预览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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