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各地安全员 > 北京安全员B证 > 单选题300 > 题目预览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同章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