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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

题目 #1438209 · 各地安全员 · 福建省融旗建设 · 第10章 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0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以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0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 【2006年真题】


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021版教材347页:《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所以重新起算时间是2003年8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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