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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2025版P255;【】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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