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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 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 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 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 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 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5版P255;【】2026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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