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类专题 > 一级建造师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10章 施工安全管理 > 题目预览
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物品拖带作业,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改变航道、航槽。 2.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3.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4.打捞沉船、沉物。 5.敷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6.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7.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8.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9.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10.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11.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2025版P397;【】2026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