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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组织编写。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一般可按照下列程…

题目 #1456660 · 二级建造师 · 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11章 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组织编写。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 一般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或质量管理部门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预期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当施工单位自己发现发生质量事故时,要立即停止有关部位施工,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质量主管部门。 (3)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质量事故的报告。 (4)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分析是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 (5)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6)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7)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2026版P226;2027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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